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2152,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簡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肆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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