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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林倩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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