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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孫憲文於089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4,786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7,75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829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7,757元整自105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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