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琇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琇齡於民國90年12月4 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13000100812114),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新臺幣449 元。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琇齡 130│自民國 0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2309 │0010081211│06月 04日 │ │ │
│ │元 │4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琇齡 130│自民國 093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3年7 月│
│ │42309 │0010081211│07月 04日 │ │4 日起至清償日│
│ │元 │4 │起 │ │止,按月依33元│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