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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采榛(原名:王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捌萬壹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采榛即王曉芬 於102年1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4002-0159-9948-0708)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王采榛即王曉芬 自105年03月至105年11月共消費新臺幣81,084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86,30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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