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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黃貽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62,087元自民國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貽筠 於104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黃貽筠 自105年04月至106年02月共消費新臺幣62,087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2,08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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