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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
債 權 人 康葦茹
債 務 人 陳仲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因依所提供之地址查詢結果並無此人。
三、本件聲請狀上並無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補提出已經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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