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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
債 權 人 曾純雯
債 務 人 羅友良
債 務 人 趙台欣
債 務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一、債務人羅友良、趙台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羅友良、趙台欣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民事補正狀中主張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103 年1 月23日所立借款契約之當事人為債務人趙台欣個人,而非債務人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難認該公司應依該契約付返還借款之責任,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請狀併列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請求給付即無理由,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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