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4711,2017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
債 權 人 高峰
債 務 人 林敬順即林清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林伴即林清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佩珍即林清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素華即林清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亮蓁即林清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五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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