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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氣球家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麟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6 年7 月3 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戶籍地址轄區之警察機關,異議人遲至106 年8 月10日始領取上開支付命令,已逾寄存送達發生送達效力之期間(寄存送達於106 年7 月13日已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6年8月14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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