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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51號
債 權 人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債 務 人 國立台北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道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本件請求債權新台幣1,391,625 元已屆清償期( 即債務人國立台北大學依契約已有應給付1,391,625 元之情形存在) 之釋明文件或資料( 如第三人麟瑞股份有限公司已開立發票向債務人國立台北大學請款之發票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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