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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債 務 人 吳紹哲
法定代理人 吳江鵬
法定代理人 蘇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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