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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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
債 權 人 葉綺芬
債 務 人 采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兆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八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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