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8080,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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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0號
債 權 人 吳宗翰
債 權 人 趙淑華
債 權 人 曹湘聆
債 權 人 吳宏文
債 權 人 謝育蓁
債 權 人 王邵祈
債 權 人 廖雪兒
債 務 人 黃怡豪即喆叡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翰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淑華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湘聆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宏文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育蓁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邵祈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雪兒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七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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