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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4號
債 權 人 吳例靜
債 務 人 王智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本件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依據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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