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債 務 人 曾建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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