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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鄒本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鄒本增於民國91年8月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1300010081524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本增 130│自民國 0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5514 │0010081524│08月 08日 │ │ │
│ │元 │1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本增 130│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091年 0│
│ │75514 │0010081524│09月 08日 │ │9月 08日 起至 │
│ │元 │1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41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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