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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84號
債 權 人 皇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冠霖
債 務 人 八達通訊器材行即洪翰威
法定代理人 洪翰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因債務人商號或個人均非位於本院轄區,縱繳費亦可能因本院無管轄權而駁回聲請,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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