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0號
債 權 人 羅筱雲
債 務 人 宋諺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依雙方所訂立之借據所載,分期付款第三期之清償日為民國106 年8 月20日,尚未屆至,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