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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59號
債 權 人 陳建橙
債 權 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陳祐華
債 權 人 陳姵霖
債 務 人 謝鏡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建橙、陳雨利、陳祐華、陳姵霖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該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陳建橙、陳雨利、陳祐華、陳姵霖對債務人謝鏡輝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仍有如本件請求金額之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如票據、借據等)。
二、債權人陳建橙、陳雨利、陳祐華、陳姵霖均應分別繳納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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