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4221,2017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22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張鈞輔即張乃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乃元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4615元,專案補償款27139元,共計新臺幣51754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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