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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86號
債 權 人 李秀娥
債 務 人 陳惠亮
債 務 人 吳沛玲
債 務 人 蕭叔敏
一、債務人陳惠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沛玲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蕭叔敏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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