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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爵
債 務 人 王齡權
債 務 人 王侯
一、債務人王爵、王齡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叁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四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王齡權、王侯給付之。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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