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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0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羅瑋羣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劉葉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於106 年9 月6 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當時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而為裁定,無論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及原因事實與陳述,皆未見所請求之週年利率實為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而非十九點七一,是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所請求之利息,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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