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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8號
債 權 人 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債 務 人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以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 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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