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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98年間申請個別協商成立,個別協商金額為213,406元,協議方案為120期(980413~1080413),0%利率,期付金1,779元,原契約為信貸(占比例0.601869236)、信用卡(占比例0.310366605)及現金卡契約(占比例0.087764159),然相對人繳款54期後即未依個別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個別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相對人於9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比例0.601869236),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2年9月1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1,06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占比例0.310366605),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5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相對人至民國102年9月12日止共計結帳為36,64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36,645元為自民國93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12日止之消費款。
五、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占比例0.087764159),額度為新臺幣6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2年9月1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0,362元未獲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依萍 │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71062 │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依萍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664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9│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3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楊依萍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36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9│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3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依萍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062 │ │0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楊依萍 │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36645 │ │月13日起至 │ │500元,違約金 │
│ │元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
│ │ │ │ │ │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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