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伯盛於民國92年5 月2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整。
債務人楊伯盛至民國95年5 月9 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下同)85,228元未按期給付(佔協商債權0.616490774 ),其中85,228元為自民國92年5 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5 月9 日止之消費款。
債務人早自94年12月起即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已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95年2 月27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二)債務人楊伯盛於民國92年7 月3 日向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15萬元,利息按年利率18% 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 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詎料債務人楊伯盛僅繳納本息至95年5 月9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3,019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383509226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八項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伯盛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85228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 002│新臺幣│楊伯盛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3019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伯盛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85228 │ │月10日起 │ │600 元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