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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雅
債 務 人 簡靖哲(原名:簡勳堯)
一、債務人張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張雅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靖哲給付之。
債務人張雅、簡靖哲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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