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5138,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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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3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宗龍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0,966 元自民國106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 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 個月。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90,966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狀請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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