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高大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壹拾捌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