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龔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龔文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00705649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01日止累計1,094,125元正未給付,其中284,478元為消費款;
802,447元為循環利息;
7,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龔文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84478│ │9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