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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邱賢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 邱賢駿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29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9.99%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2年12月30日至99年12月30日;
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103年6月23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210,950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邱賢駿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項。
二、緣相對人(即借款人) 邱賢駿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7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15%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3年11月9日至100年11月9日;
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101年3月7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17,115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邱賢駿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項。
三、緣相對人(即借款人) 邱賢駿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12.88%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3年11月9日至100年11月9日;
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101年4月17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40,308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邱賢駿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項。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賢駿 │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10950│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賢駿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17115│ │月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賢駿 │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40308 │ │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賢駿 │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950│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邱賢駿 │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115│ │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邱賢駿 │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308 │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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