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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旻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宗
債 務 人 陳靜儀
債 務 人 陳富傑
一、債務人旻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旻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旻原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靜儀、陳富傑連帶給付之。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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