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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蔡文棋即蔡錫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貳萬捌仟伍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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