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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薇如即潘念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薇如即潘念鄉於民國90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08日止累計584,574 元未給付(其中150,186 元為本金,434,388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潘薇如即潘念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600131604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08日止累計533,888 元未給付,其中139,689 元為消費款;
389,599 元為循環利息;
4,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潘薇如即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9689│念鄉 │9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薇如即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0186│念鄉 │9月09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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