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5935,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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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徐嘉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貳仟元之違約金。

其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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