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5937,2017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債 務 人 孫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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