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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5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丘凱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柒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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