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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2號
債 權 人 首都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約翰
債 務 人 李姜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首都巨星大廈社區內之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請求之已屆期管理費之確定數額( 未屆期之管理費不得以支付命令方式預先請求,僅得於訴訟程序中主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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