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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8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蘇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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