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6011,2017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余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陸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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