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6035,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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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衣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八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曾衣湄於民國105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7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8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05,07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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