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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裕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張裕承於⑴民國102 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69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 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⑵民國103 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57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 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⑴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6 年06月09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70,949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⑵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6 年06月09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85,097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裕承 │自民國一百零│至民國一百零│按年息百分之七│
│ │170949│ │六年六月十日│六年七月十日│點六九計算之利│
│ │元 │ │起 │止 │息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 │ │六年七月十一│ │一點五三五計算│
│ │ │ │日起 │ │之遲延利息 │
│ │ │ │ │ │ │
├──┼───┼─────┼──────┼──────┼───────┤
│ 002│新臺幣│張裕承 │自民國一百零│至民國一百零│按年息百分之九│
│ │185097│ │六年六月十日│六年七月十日│點五七計算之利│
│ │元 │ │起 │止 │息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 │ │六年七月十一│ │四點三五五計算│
│ │ │ │日起 │ │之遲延利息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裕承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70949│ │六年七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六│
│ │ │ │ │ │九,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五三八│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新臺幣│張裕承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85097│ │六年七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五│
│ │ │ │ │ │七,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一四│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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