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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邱淑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柒佰貳拾肆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貳拾萬伍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壹佰柒拾壹元之遲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柒萬玖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合計共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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