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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6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丁振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零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元,及其中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合計共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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