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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6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張哲瑋即張明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肆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叁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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