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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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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 率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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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40,000元│自106 年8 月1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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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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