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3號
債 權 人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逸
債 務 人 趙翊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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