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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叁萬陸仟捌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柒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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