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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玄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貳佰柒拾貳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肆拾肆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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